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雷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03执恢5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雷成、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桂06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成、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502894.97元及利息2261.5元(2019年9月10之日起的利息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受理费4541.8元、律师代理费23206元、申请执行费7452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不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平台上公开对被执行人雷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9元为起拍价进行一拍,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于2020年5月28日至5月29日以497105元为起拍价进行二拍,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于2020年6月19日至8月19日以497105元为起拍价进行变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对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罚息以后利息另计)未能清偿完毕。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没有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剩余利息(以后利息另计)未能实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平
审判员廖树梁
审判员沈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莫林海
书记员陈裕燕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