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谭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603执44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淑平、刘修森、防城港市中冶金海都置业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淑平、刘修森、防城港市中冶金海都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9726.6元及支付利息(另计);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251元、申请执行费5102元、律师费3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谭淑平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中心区的房产,因该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现处置不利于债权实现,不宜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没有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平
审判员廖树梁
审判员沈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莫林海
书记员陈裕燕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