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黄昌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03执48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昌淦、罗银燕、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昌淦、罗银燕、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请求被执行人黄昌淦、罗银燕、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531.79元及利息14812.0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7日)、律师费3000元;二、请求被执行人黄昌淦、罗银燕、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请求被执行人黄昌淦、罗银燕、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263元、申请执行费51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昌淦、罗海燕已正常还款贷款,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桂0603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平
审判员廖树梁
审判员沈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莫林海
书记员陈裕燕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