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6民初13271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6975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26975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案件实体审判中作出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薛建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婷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