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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7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5600500
注册时间:1985-06-15
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海洋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地整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设施维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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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广、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12民初477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文广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江苏顺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亚公司”)、蒋其军、林郝兵及第三人宋小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伟,被告中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宇,被告蒋其军、林郝兵以及第三人宋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文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林郝兵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576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937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上述合计167229元。2、中交公司、顺亚公司、蒋其军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中交公司是淮安市清江浦1415街道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顺亚公司从中交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了蒋其军,林郝兵又从蒋其军处承包了部分工程,韩文广跟随林郝兵在工地上做工。2020年3月28日,韩文广在涉案工地做工时从高处摔落,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治疗,经诊断,韩文广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9日后出院,经鉴定,韩文广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韩文广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交公司辩称,我司将涉案工程主体结构的劳务施工部分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顺亚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接受顺亚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我司与韩文广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劳动及雇佣关系,我司也已尽到了提示、监督义务,在日常施工管理过程中,已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在现场安放警示牌、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标准化管理,在韩文广进场施工前,也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安全培训及教育,韩文广要求我司赔偿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顺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蒋其军辩称,我与中交公司、顺亚公司、韩文广均无劳务关系,我只是介绍林郝兵到工地上做木工活的,我们之间也没有书面合同,我也不知道顺亚公司,我的工钱是由中交公司打给我的。 被告林郝兵辩称,我是蒋其军介绍到工地上做木工的,我不认识韩文广,跟我一起做工的我也不认识,工钱是中交公司支付的。 第三人宋小全述称,我是在工地上做木工的,我与韩文广就是工友,我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顺亚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房屋工程建筑。 中交公司(甲方)与顺亚公司(乙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签订三份《施工协议书》,约定:中交公司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珠海路东侧、轮阜路南侧、天津路西侧的清江浦1415街区项目EPC总承办工程分包给顺亚公司的施工,工程内容为主体结构劳务施工。 2020年4月27日,顺亚公司委托中交公司代发放农民工工资,代发人数为140人。 2020年3月15日,韩文广经人介绍到涉案1415街区项目工地做木工,2020年3月28日下午1时许,韩文广在该工地做木工时,其站在自己搭建的脚手架木方上工作,因木方断裂而不慎从脚手架上掉落摔伤。 2020年3月28日下午,韩文广被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1523.75元。同日韩文广被送至市一院住院治疗,2020年4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9天,产生住院医疗费29429.03元。 林郝兵已向韩文广支付36900元。 经韩文广申请,本院委托淮安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韩文广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韩文广伤后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韩文广预交鉴定费2100元。 2020年7月31日,韩文广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为(2020)苏0812民初5380号,林郝兵在本院谈话笔录中陈述,对韩文广受伤不表异议,其工程是从蒋其军手中接的,其与蒋其军有书面协议,后又将工程的木工部分分给了小宋做,其不知道小宋的具体名字,结算按照面积算的,具体价格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工地上其安排了人与他们结算,并认可结算的价格。 上述事实,有入出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韩文广陈述,蒋其军、林郝兵是涉案工程的分包人,林郝兵是其雇主,对此蒋其军、林郝兵均不予认可。韩文广陈述其系案外人陶学军介绍到涉案工地工作的,其共工作10.6个工,收到工资3392元,日工资为320元,并提供陶学军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文广75340.38元; 二、被告江苏顺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文广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林郝兵负担1684元,原告韩文广负担1961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林郝兵负担1200元,原告韩文广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青 人民陪审员刘学东 人民陪审员宋团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闫丽华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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