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兆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03民初422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兆华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镇淮公司)、陈夕民、淮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兆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被告镇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仲海,被告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夕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解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镇淮公司、陈夕民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35820元。2、被告天润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天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经介绍,2019年度,原告在被告陈夕民承建的御景星城三期做瓦工工作,2020年1月24日,被告陈夕民作为该工种分包人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共欠原告工资款35820元,欠条出具后,相应款项一直未付。
被告镇淮公司辩称,镇淮公司不欠原告劳务工资,原告未在我单位项目御景城3期上施工,原告提供的欠条是陈夕民与其之间的个人欠款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陈夕民未作答辩。
被告天润公司辩称,其没有责任,不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天润公司系淮安区御景星城小区(北区)建设单位,被告镇淮公司系该工程总包单位,被告镇淮公司将御景星城小区中的17幢、20幢的劳务分包给张加民,张加民又将瓦工部分分包给被告陈夕民,被告陈夕明组织原告到该工地干活。因被告陈夕民没有给付工资,故向原告解兆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到解兆华在御锦新城(御景星城)三期全部工资叁万伍仟拐佰贰拾整,归还时间2020年12月底,据陈夕民,2020年元月24日”。后因陈夕民没有按约给付拖欠的工资,2020年6月15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以被告镇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投诉至淮安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欠办),区清欠办经与被告镇淮公司联系,被告镇淮公司派朱爱祥、张加明与原告解兆华及解学凤等农民工进行对接,经协商,朱爱祥将6万元工资转账至解兆华个人账户,并由解兆华出具收条给张加民,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张加民替陈夕民还工人工资款陆万元整,据:解兆华,2020年6月15日,御景星城17号、20号楼”,农民工承诺剩余工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嗣后,解兆华将收到的6万元分别支付给解学凤15000元,解兆新7700元,解兆美36145元,万兆富1155元,并将支付情况反馈给了区清欠办工作人员。现在原告索要工资未果,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陈夕明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镇淮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陈夕民已收17号楼、20号楼所有工作量工程款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成,如果工人闹事,陈夕民负担一切责任。
2020年11月2日,区清欠办出具给淮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准予备案通知书》(淮清备(2020)第026号),主要内容为:根据镇淮公司报告,该公司所承建的御景星城小区16号-25号楼及二期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陈夕民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出具给张加民的收条照片一张、与区清欠办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一份、被告镇淮公司支付工资给解兆华的银行明细,被告镇淮公司提供的由被告陈夕民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准予备案通知书》一份、考勤汇总表、2019年度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及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夕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解兆华工资35820元;
二、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解兆华负有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陈夕民追偿;
三、驳回原告解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陈夕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收款账号:62×××34)
合议庭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任越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