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03民初531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53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实际实施了对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尾号为7158账户和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尾号为4282账户的冻结。2021年9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尾号为4282账户上的存款所有权及使用权与其无关为由申请解除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淮安市淮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开立的尾号为428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才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茁
书记员朱俊宇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