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张根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民终282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根甫、蒋秀林、张学辉、淮安建统房地产有限公司、蒋维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804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8民再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2020)苏080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国
审判员季明丽
审判员许银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靖芳芳
书记员石梦越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