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108执104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车牌号桂A×××××),该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没有扣押回来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0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谢富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周全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