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盛辉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082执87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郑州盛辉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8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盛辉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线索。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多轮冻结,告知申请人表示予以冻结。
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
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盛辉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杰
审判员王国领
审判员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明晖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