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304民初354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原告的诉请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龙岗创投大厦主体工程项目通风空调安装合同》显示,原告(乙方、分包方)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总包方)在合同第2.2条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和方式:按龙岗创投大厦主体工程的通风空调施工图纸(除防排烟系统、通风机、多联机、空调风柜机、风机盘管、冷水机组设备)的全部安装工作(设备采购不包含在本合同中)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文明施工、包安全生产、保质量、包工期……包预算、结算的编制及与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以下称为:建设单位)的核对工作,包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种税金。《通风空调安装清单(附件一)》的项目特征描述载明:5.设备由甲供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泰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富天辰
书记员曾舒萍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