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67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继保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瑞继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瑞继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康得世纪公司:1、支付货款298025.28元并支付利息(以298025.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双方签订“110kv变电站综合保护系统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960000元。南瑞继保公司如约提供了相关产品设备,但之后康得世纪公司却一再拖延付款,至今尚欠货款298025.28元。经南瑞继保公司多次催要,康得世纪公司一直未能支付。故南瑞继保公司诉至法院。
康得世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南瑞继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南瑞继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康得世纪公司(买方、甲方)与南瑞继保公司(卖方、乙方)签订110kv变电站综合保护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96万元。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付合同总额的90%即2664000元。到货验收合格后24个月,凭甲方质保验收单支付合格金额的10%及296000元。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做出了约定。
南瑞继保公司提交自2015年8月21日至10月26日7份送货单,均有收货人“孙宝红”签字确认。
南瑞继保公司认可2016年收到康得世纪公司付款共计2661974.72元。
2019年3月12日,南瑞继保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向康得世纪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康得世纪公司收到律师函一周内支付欠款298025.28元
判决结果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98025.28元及利息损失(以298025.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俊淑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