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郭林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83民初1856号
判决日期:2021-10-07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与被告郭林修、王建义、烟台名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公司、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部分被告信息不准确,在限定时间内不能补充相关信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培兴
审判员李卫东
审判员刘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玮瑶
书记员王艳玲
判决日期
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