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81执1285号
判决日期:2021-10-07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名下有存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在银行的存款2027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舒
判决日期
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