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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914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联系方式:010-51169716
注册时间:1990-05-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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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4873号         判决日期:2021-10-07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仪征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永兴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仪征永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雨,被告中铁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陈姝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仪征永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893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93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本合同所租赁机械用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2019年3月28日起,原告的施工机械陆续进场,于2019年8月10日止工程施工完毕,机械全部退场。2020年5月22日,原、被告补签合同,期间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算,直至2021年2月办好结算。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提供了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租赁费。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建工公司辩称:认可租赁事实,不认可租赁费用,没有达到给付时间。利息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中铁建工公司(承租方、甲方)与仪征永兴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第二条租赁期限2.1叉车租赁期限暂定自2020年05月至2020年08月,共计4个月;板车、随车吊、吊车租赁期限暂定自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共计6个月。2.2租赁期限的计算2.2.1租赁期限以机械设备进场双方验收完成后正式使用开始计算时间,特种设备自安装验收并经国家相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允许使用后开始计算,到机械设备通知退场时间为止……第三条租赁内容和地点……3.2使用地点:甲方呼和浩特市中铁建工公司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一分部施工工地……第五条租赁费用5.1本合同暂定租赁费总价(含增值税)1046000元……增值税税率为3%……第六条租金的支付……6.2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由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赁费凭证以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甲方财务领取。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一般在每月20-25日认证)后30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80%,待机械退场并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6.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预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未履行向己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地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021年2月3日,中铁建工公司与仪征永兴公司结算,确定租赁费用为893500元。2021年2月4日,仪征永兴公司向中铁建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9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审理过程中,仪征永兴公司称其实际于2019年3月进场,于2019年8月退场,合同系履行完毕后补签,现要求中铁建工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并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利息损失。中铁建工公司称80%的租赁费的付款日期到2021年6月6日,剩余20%因未签订封帐协议,尚未具备付款条件
判决结果
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仪征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14800元及利息(以714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总额以8667元为限); 二、驳回仪征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元,由仪征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已交纳),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阚爽 书记员辛靖
判决日期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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