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执5063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谢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谢飞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传唤被执行人谢飞,但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谢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胡四佳
审判员胡益
审判员陈铁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靳凯
判决日期
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