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81财保116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鞠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嘉言
判决日期
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