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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82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方式:0991-6557790
注册时间:2001-08-07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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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兵10民终176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建投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各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本院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正建投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金正建投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金正建投公司是与北新路桥公司组成了联合体,签订了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材料使用和付款均属于北新路桥公司的责任,金正建投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和付款。实际付款人应当是北新路桥公司,即使认为金正公司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北新路桥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北新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涉案的买卖合同明确是禾润科技公司与金正建投公司签订,实际付款也是金正建投公司;联合体协议是履于金正建投公司与北新路桥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本案与北新路桥公司无关,请求改判北新路桥公司不承担责任。 禾润科技公司辩称:我方没有向北新路桥公司追责,一审依据金正建投公司的申请追加北新路桥公司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 禾润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禾润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金正建投公司支付货款12100182.54元;2、请求判令被告金正建投公司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被告金正建投公司的历史名称是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04月12日,名称变更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原告与被告金正建投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铸墨球铁管、螺纹钢及盘条、弯头、法兰盲板等货物。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到货后两个月内开始付款,第一年支付总货款的40%,第二年支付总货款的40%,第三年支付总货款的20%;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原告向被告出具已供货物总货款正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货值共47038085.56元,并在到货后向被告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至2019年年底,被告丰庆建筑公司仅付款28190650.97元,欠付货款金额为18994184.1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原告向被告供货,供应到第十师北屯垦区城镇引水管道复线工程(含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货值共计33770001.68元,到货后同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被告收到发票累计金额33770001.68元,至起诉前,被告已付款21669819.14元,欠付货款金额12100182.5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原告禾润科技公司作为乙方和被告金正建投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指定地点供应球墨铸铁管、螺纹钢及盘条、弯头、法兰盲板等货物,最终结算按照实际进场数量进行核算。原告承担运费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被告金正建投公司指定接货单位或接货人,到货地点为甲方工地指定地点。乙方按照甲方发货通知函(采购计划)按批次发货,货到后二个月内,分批支付至总货款的40%,次年同期按比例再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三年同期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已供货物总货款正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结算手续。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按日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如果违约支付货款,则违约支付的货款除应全额支付外,此部分违约货款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乙方按日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供货。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金正建投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被告金正建投公司依据相应数额的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2020年6月8日就上述发票信息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民字第8854号公证书。自2016年4月28日至今被告金正建投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共计为21669819.14元。余款12100182.5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涉案货物使用于第十师北屯垦区城镇引水管道复线工程项目(含一、二、三、四标段)。2016年7月30日,就该工程十师北屯绿环供排水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被告金正建投公司、北新路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金正建投公司在该合同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处盖章,被告北新路桥公司在该合同联合体成员一处盖章。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金正建投公司与北新路桥公司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协议金正建投公司为该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约定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金正建投公司与北新路桥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因双方以联合体名义中标,达成协议,就工程概况、工程施工范围、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权利义务、价款支付、工期、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纠纷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由金正建投公司 将工程整体交付给北新路桥公司施工,金正建投公司向北新路桥公司按合同计量收取总价1%的管理费,收取管理费后的所有工程利润及收益均由北新路桥公司单独享有。必须由业主方将工程款拨付到金正建投公司银行账户上,金正建投公司扣除1%管理费后,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乙方。 再查明,新疆北屯第一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4月18日,变更名称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禾润科技公司与被告金正建投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现原告已经履行供货责任,且有证据证实尚有12100182.54元货款未付,双方争议焦点系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北新路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查实,该案涉案货物系用于二被告以联合体名义共同中标的十师北屯垦区城镇引水管道复线工程项目,就该项目二被告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认定二被告之间就该工程项目成立联合体,被告北新路桥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虽未直接在材料采购合同上签字,但是根据联合体性质,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联合体牵头人被告金正建投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被告金正建投公司关于己方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货款,被告北新路桥公司关于己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未取得相关工程款项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之间就联合体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应对抗第三方,如双方就联合体的履行产生分歧可另行协商解决。原告供货后,被告理应依据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在第三年同期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但至今未付清,显属违约,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作为违约金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据此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12100182.5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违约金,材料采购合同中虽约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即“货到后二个月内,分批支付至总货款的40%,次年……”作为起算违约金的日期,但是原告未能证实该期限起算的具体日期,故本院以合同约定的第三年同期即2019年8月19日作为违约金起算日期,支持以剩余货款12100182.54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00182.5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94401.1元,减半收取47201元,由被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00182.5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94401.1元,减半收取47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401.1元,合计141602.1元,由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01.1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徐雷 审判员蓝文瑜 审判员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常亚南 书记员董聪聪
判决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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