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平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5953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小平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平垣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小平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157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8日,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XXX施工,向原告定作隔墙板、通风道一批,原告加工后,将隔墙板、通风道送货到工地并负责安装。2015年9月25日,双方结算,发生538157.55元。后被告陆续付款,至2018年2月9日,已付51万元,下欠28157元。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的管辖法院应是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合议庭
审判员王琬萱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天兴
书记员王欢
判决日期
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