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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13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联系方式:0312-3311032
注册时间:1997-09-29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简介: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境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修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21日);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土地整理。压力容器设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只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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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平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5953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小平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平垣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小平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157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8日,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XXX施工,向原告定作隔墙板、通风道一批,原告加工后,将隔墙板、通风道送货到工地并负责安装。2015年9月25日,双方结算,发生538157.55元。后被告陆续付款,至2018年2月9日,已付51万元,下欠28157元。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的管辖法院应是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合议庭
审判员王琬萱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天兴 书记员王欢
判决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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