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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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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21-03-15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西人烟寨村26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冀GP3686)(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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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248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美琴与被告韩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柱、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树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6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410元、交通费5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5日19时20分,于石景山区杨庄东街东口东南角,被告韩树林驾驶车牌号为×××小型客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被告韩树林负全责,原告无责。被告韩树林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二被告未进行任何赔偿。综上,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辩称,×××在我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万元。投有1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结合质证一并发表意见。我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韩树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其于庭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辩称,1、同意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张美琴进行赔偿,本人无须进行赔偿,不同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2、请求法院一并将本人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5日19时2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杨庄东口东南角,韩树林驾驶车牌号为×××小型客车与行人张美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韩树林负全责,张美琴无责。事故发生时×××号机动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张美琴在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侧肱骨骨折,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摇号确定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美琴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间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张美琴右侧肱骨外上缘骨折未达伤残等级,建议误工期150-18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张美琴垫付鉴定费3150元,其中伤残等级1050元、三期900元、文证审查费1200元。 本案中,张美琴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依据如下: 1.医疗费2410元,未提交医疗费票据。 2.营养费4500元,提交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为证,计算方式为30日×150元,经本院释明经鉴定营养期为60-90日,原告仍按照30日主张营养期。 3.护理费8000元,提交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为证,护理人为原告配偶和女儿,计算方式为200元×40天。 4.误工费6000元,提交诊断证明、鉴定报告、误工证明为证,误工证明落款处为石景山区协调办,但未加盖公证。 5.交通费500元,数额为估算,双方当事人请法院依法酌定。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美琴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树林垫付的医疗费1432.6元; 三、驳回张美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张美琴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1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张美琴),由张美琴负担21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孟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付天娇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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