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联系方式:010-62511329
注册时间:1998-11-1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简介:
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的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本版总发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出版、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3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餐饮服务(饮品店);零售文化体育用品;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绘画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艺术品鉴定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8485号         判决日期:2021-10-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与被告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以下简称荣辅景音像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大出版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风,被告荣辅景音像中心之法定代表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大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荣辅景音像中心支付拖欠的音像制品款329793.94元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4日至足额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2.判令荣辅景音像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我公司与荣辅景音像中心签订了《签约经销商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其中心销售音像制品,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荣辅景音像中心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截至目前,荣辅景音像中心共拖欠我公司音像制品款329793.94元,其中包括我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其中心已经接受发票的39512.75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荣辅景音像中心置之不理。综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荣辅景音像中心辩称,我中心不同意人大出版社的诉请,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日,甲方:人大出版社与乙方:荣辅景音像中心签订《签约经销商协议》,约定:本协议的标的物为甲方出版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像制品(以下简称“商品”)。第九条结算乙方同时保证所订产品中春季教材款在当年5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秋季教材在当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结清,春季教材、秋季教材外的其他商品自甲方发货之日起/月内支付货款的/%,剩余款项自发货之日起6月内结清。乙方同意,如乙方不按前述结算周期结清货款的,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货折扣上调一个百分点。第十条货款的确认和对账1.货款结算凭证以甲方出库清单为准,货款计算依据为出库的码洋数乘以发货时甲方公布的折扣。2.为确保货款结算的准确,甲方有权可与乙方随时进行对账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对账单经核对确认后,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上逐页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给甲方。经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若甲方向乙方发出对账单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予对账确认的,以甲方出库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支付货款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解除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结清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第十二条其他1.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5.本协议的附件包括:(1)商品签收程序及收货章、收货人签字备案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致认可荣辅景音像中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过6笔货款。 庭审中,人大出版社就其诉讼主张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总欠款清单及发书单,证明荣辅景音像中心拖欠音像制品款的具体明细;2、增值税发票底单、发票,证明荣辅景音像中心已经接受其公司开具的39512.75元的发票,但未支付该款项。发票显示:开票日期2017年05月25日,购买方荣辅景音像中心,货物名称:花养女人,陆川谈电影与人生,张国立——戏里戏外的精彩人生,大家的艺术人生、如何培养孩子的竞争力,数量分别为224、225、220、230、221,价税合计39512.75元;3、批发单29份,证明其公司向荣辅景音像中心销售音像制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批发单总金额132001元。上述批发单中有19份盖有荣辅景音像中心相关印章,同时收货人签名有相会艳、刘阳、牛学丽、李秀兰、李鹏强等人;有10份没有盖章,收货人签名分别为:马如祺、于斌、牛学丽、赵世保、相会艳;应收金额合计134786.2元;4、录音光盘及文字版,证明其公司多次向荣辅景音像中心催要欠款,荣辅景音像中心也承认欠款,但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拒不还款;其公司一直在向荣辅景音像中心追讨货款,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庭审时,经询问,人大出版社称录音证据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12月份,具体日期需要核实,录音形成的地点为荣辅景音像中心的经营场所,在场人为其公司工作人员王泽武、唐君宜与荣辅景音像中心的工作人员刘芳。荣辅景音像中心请求法院核对录音的原件及录音时间。2021年6月24日,本院组织双方就录音原件进行核对,人大出版社称录音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录音原件存放于王泽武的手机中,王泽武当庭出示录音原件,显示:录音文件编号20181213_120743,形成时间2018/12/13。录音文字版显示:……刘芳:她不是让你提交那个原始单吗?唐:对,今天我和我们领导过来也是想和您聊一下这个情况。这个原始单吧,和她说了,情况她也让我和您也说一下,我们不是找不到原始单了嘛,找不着了那咱商量一下该怎么处理。刘芳:这个问题不行,咱俩也沟通不了,必须要这个原始单。唐:原始单……刘芳:而且你们这个原始单还不是一份儿,我问过我们收货的,你们家是要提交两份儿,还要盖章,原始单问题咱俩真的是没办法聊了。王:现在是这样,有一部分我们是能找的着的。刘芳:跟他说了,找着咱先解决,当着你的领导,咱俩是不是这么说的?唐:是的,我和我们领导说过这个问题。刘芳:我说找着的,咱们就解决,找不着的您慢慢找,先把业务给搭建起来,咱俩是不是一直这么说的?唐:是。刘芳:你开的那些,没有原始单,人家不认,我是不是也说过,小唐,你和财务沟通,把这个原始单换成差额,差额差多少你在补开一个差额。……唐:现在是我们已经找了一部分出来。刘芳:我就跟你讲,从开始我就跟你讲,找的着咱解决问题,找不着的你继续找,没有说你(暂时)找不到,等你找着了我们不认了,这可能吗?不可能吧,对不对?您是正规单位,我们也不是私企,是全民所有制,不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我们也没人担这个责任,我跟您说白了吧,您就拿原始单……王:这样,这样,我们找着的,我们就先把找着的先给结了,大概十几万……刘芳:先结也一样啊,我当时就跟她说了啊,不可能一下就给您结十几万,您现在跟我提出来了到年底,我现在就可以告诉你,肯定结不了。……刘芳:有两点,第一,必须有底单,咱们说,有底单的解决,对吧。其二,您开这张票,早就要求您换底单,是你们没换,所以致使这个票一直压着,就是现在要解决就是这两点。王:那要是没有底单呢?刘芳:没底单那后话再说呗,您继续找呗。王:如果找不着呢?刘芳:没有如果,必须要底单。……刘芳:那怎么说呀,你这张发票对应的它不符呀,你得把底单。王:先不管那个,先结有底单的。刘芳:再开?再开?王:对。刘芳:不行,就得先把这张的问题解决了,你有票在我这儿,您再开怎么弄?您现在有票在我这儿。王:我们那个现在就是找不着了。刘芳:您换单子,我这话没和您说清楚?您开了3万9没关系,你可以挑个4万5的单子来,您把没单子撤出来,您把有单子填进来,您把差额部分,你现在不是3万9吗,你就是说我又找出来……王:那就是我换那个明细呗,换那个结算明细呗,是这个意思吗?就是把有底单的换成那个。刘芳:对,就是把有底单的那个,比如说甲乙丙构成3万9,甲乙丁构成4万,您说差一千块钱你再给我开个一千块钱的发票。……唐:今天过来主要和您商量,就是有单子的这部分我们可以解决,就是想和您商量这个没单子的。刘芳:我真给你协调不了,就是去找,你什么时候找到,什么时候解决,去找,因为我们家的会计也换了,原来是高会计负责这部分,后换的赖会计,所以我们所有家都要订单,包括外地客户必须要出示我签字的运单,她才能结账……王:那这样,就是我们,你帮我们抵一下,我们再想办法找出来,然后我们不是有十几张不是能够找到的嘛,大概有十几万的货物你们签字的底单。唐:十三万七。王:咱们这笔钱看看是怎么付?刘芳:您今天问我,我给不了答复,您连已开的还没弄利落呢。……刘芳:我从始至终没有说过不给您家钱,您总得给我开票,对吗?我主动让她开票,我想做这个生意。是您家一直不配合,光在这里咣当这没底单的,如果早说这个有底单的结,我早就说先结这个有底单的。……5、其公司业务员唐君宜与微信名称为刘芳C95荣辅景(以下简称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公司一直向荣辅景音像中心追讨货款,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内容显示:2017年2月15日,刘:你好,在吗??唐:在。对了,我们财务找赖老师核对好几次账,你看看这边能否跟财务说下,给安排下。刘:赖会计说有些差异,商量一下怎么解决??找谁解决??就因为这个原因,你没看,我都一直没有补货呢。唐:差错没问题,回告给我们财务。……2017年5月23日,刘:您好,我们欠款多少可以发货?唐:能否把13年的帐都清了?因为帐期太长。刘:你最早是说35万可以发货的,我还以为这个月结账就可以发货呢? 经质证,荣辅景音像中心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人大出版社单方制作;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无法确定是否收到发票;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其中心的签字或盖章;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刘芳只是其中心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单位;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清楚,对于刘芳的微信头像认可,荣辅景音像中心法定代表人称不是其经手办理的,故对于具体情况不清楚。 诉讼中,经询问,荣辅景音像中心称其法定代表人赵凯与刘芳系夫妻关系;其中心认可赵世保、李秀兰、马如祺系其单位员工,对于于斌、牛学丽、相会艳、李鹏强的身份需要庭后核实。核实后,荣辅景音像中心认可在其中心提交的证据中签字的人员系其中心员工。经核实,荣辅景音像中心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有牛学丽、张学风、刘阳、马如祺等人的签字。荣辅景音像中心称人大出版社业务员根据其中心需求现场送货,刘芳签字确认收货,人大出版社拿着签字的确认单与刘芳进行对账再进行结算。 另查,诉前调解阶段,荣辅景音像中心于2021年2月5日收到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刘芳表示其中心只承认有其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签收单对应的货款,大概13万元左右
判决结果
一、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音像制品款130596.3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30596.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3026元,已交纳;由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负担14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那辰
判决日期
2021-10-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