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刚、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725民初124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伟刚、张艳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考君丰、杨化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惠建设有限公司、考君丰、杨化宝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帅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