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辛立国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24执13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与辛立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辛立国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辛立国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到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6月2日依法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鲁0124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晓妹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