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执1104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因商标侵权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283元,执行费222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42.52元,扣除执行费2229元后,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强显祯
审判员韩明升
审判员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夏照民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