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清、王晋树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781民初105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清与被告王晋树、李国庆、介休市义安镇南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堡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桂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桂清与孙儒文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介休市经营悦和饭店。被告王晋树时任南堡村委会主任,长期在悦和饭店吃饭招待,直至2013年共欠饭费18000元。2020年8月13日,被告王晋树给原告出具保证书加以确认,并由被告李国庆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承诺在2020年11月15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晋树未作答辩。
被告李国庆未作答辩。
被告南堡村委会未作答辩。
原告王桂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王桂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王晋树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20年11月15日前还款,被告李国庆系担保人。
对于第1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2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晋树于2020年8月13日向原告王桂清出具“保证书”1份,载明:“保证在11月15日之前还清桂琴18000元。”被告李国庆在担保人处签字
判决结果
一、限王晋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桂清欠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王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王晋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俊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侯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