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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华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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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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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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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明、张新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630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建明与被告张新华、张先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汪叶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华、张先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欠款265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5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3日,被告张新华就“保利新武昌三期项目应付账款”签字确认应付原告116550元,随后被告张先甫签署《承诺书》对前述账款再次予以确认,但至今仍欠2655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此起诉。 被告张新华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张先甫未到庭,书面邮寄答辩状辩称:原告送货单无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单价和数量有争议。被告张先甫的《承诺书》并没有注明所欠金额。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新华、张先甫系父子关系。2019年10月间,被告张新华与原告达成口头购买苗木协议,原告根据要求分批次向指定的“保利新武昌三期项目”工地运送苗木总计价值146950元,被告张新华前期支付定金10000元及货款20000元。同年12月13日,双方结算原告同意减免400元,被告张新华在“应付账款汇总表(黄建明)”上签字确认实际还应付116550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张新华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张先甫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承诺我项目部所欠黄建明小苗费在2020年8月10日前全部结清”。2020年12月31日,被告张新华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2021年2月8日,被告张新华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 2021年3月15日,原告委托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张新华、张先甫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6550元。被告张先甫微信回复已总计向原告支付120000元,但未对欠款正面回应。 以上事实,有应付账款汇总表(黄建明)、《承诺书》、《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张新华、张先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黄建明欠款265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26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新华、张先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沙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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