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刘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408执6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中保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xxxxx汽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能处置。本院执行人员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公积金暂不能划拨。除此之外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
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易晖
审判员彭仁
审判员熊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航
代理书记员凌华剑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