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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皓
联系方式:0632-5119960
注册时间:1980-12-01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炉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机械化施工、机具租赁、带锯加工、房屋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室内外装饰装潢材料、灯具、五金交电、电动工具、电子产品及配件、广告牌、灯箱、LED屏的制作、安装、维修、承包境外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及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凭有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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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克文、祁运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7民初2346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克文与被告祁运杰、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年,被告祁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喻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祁运杰支付原告劳务费129907元及利息(利息以12990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祁运杰承包的位于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内墙抹灰工程提供劳务。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6年9月15日,祁运杰共计欠付原告510120元,后祁运杰支付部分,尚有129907元未支付。(2018)鲁1327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枣建公司作为大山社区安置工程的总承包人,亦是祁运杰实际施工的大山社区1.2.4.8号楼施工成果的接受者,其疏于对转包协议的审查,其应当对祁运杰欠付原告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祁运杰辩称,原告诉称拖欠劳务费不属实。在2016年9月15日时原告已经同意由我方出具委托书,就涉案的劳务费由陆鹏从枣建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委托书的数额为510120元,且陆鹏及枣建公司也向原告支付了相关劳务费,原、被告之间就涉案的劳务费转让给案外人陆鹏及枣建公司,且实际履行,原告再向我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法院认为原告与我方存在劳务费纠纷,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129907元数额的计算方式,从陆鹏及枣建公司支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支款的具体情况银行凭证系原告保管所有,我方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供付款凭证或庭审时应由原告陈述其主张。 枣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方陈述,其受雇于第一被告祁运杰,与我公司无劳务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30日,枣建公司与案外人陆鹏(以伪造的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大山社区劳务协议书,枣建公司将承建的位于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给陆鹏建设施工。2015年,原告祁运杰以挂靠山东利拓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陆鹏签订转包合同,陆鹏将其中的1、2、4、8号楼再次分包给祁运杰施工。后祁运杰雇佣喻克文从事其承包工程的1、4、8号楼的墙体抹灰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先后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4月25日对总工程量费用进行了结算,即大山社区C1.1#、4#、8#楼内墙抹灰工程量费用已支付65000元,尚欠372588元;2#、8#楼抹灰面积工程量费用共计277532元。后经祁运杰多次付款,双方于2016年9月15日再次进行结算,祁运杰出具证明及委托书各一份,载明祁运杰尚欠喻克文内墙抹灰人工费用510120元,并委托喻克文内墙抹灰班组人工费从其劳务承包费中扣领。2018年9月27日,喻克文向枣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同意由枣建公司将工程款41752.63元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数额为231959.05元。同年9月30日,陈为礼向喻克文支付款项41740元并备注陆鹏项目喻克文费用,2019年9月12日枣建公司向喻克文支付款项17100元并备注大山社区陆鹏项目抹灰班组人工费,2020年1月24日韩秀一向喻克文支付款项43200元并备注陆鹏工程款。以上三次共计支付102040元,喻克文尚有129919.05元未得偿付。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祁运杰起诉陆鹏、枣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要求支付工程款。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27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祁运杰系大山安置社区的工程建设项目1#2#4#8#号楼实际施工人,判决陆鹏支付相应工程款,枣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枣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民终827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祁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克文劳务费129907元及利息(以129907元为基数,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喻克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被告祁运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滕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梦圆 书记员史英华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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