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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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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美、莒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7民初2102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善美与被告莒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善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海、李守涛,被告莒南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菊、刘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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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善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046.7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因双膝关节骨质增生至莒南县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主诊断为膝关节滑膜炎,其他诊断膝关节积液、半月板损伤、腰椎退行性病变、高胆固醇血症,后经被告采取灸法、周围神经修正术、左右膝关节神经阻却治疗+玻璃酸钠关节腔注射、三氧自体血疗法、中医定向透药治疗后出院,住院共计10天。住院期间被告未保障原告知情权,未告知其身体检查状况、治疗方案及风险,未严格依照医院诊疗制度进行诊治,致使原告遭受不当治疗,后造成原告正常的右脚踝部积液、红肿疼痛,轻微疼痛的右膝关节无法正常活动,导致原告丧失行走能力,造成身体残疾。2019年8月中旬,原告至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告知脚踝积液不能抽取,双膝关节需一年后采取其他方式治疗,费用也将大大增加,且无法确定是否能彻底治愈,原告需忍受病痛也需承受高昂的医疗花费,并承担能否治愈的风险。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莒南县人民医院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诊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缺乏必要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善美因膝关节疼痛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4日入住莒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膝关节滑膜炎,其他诊断膝关节积液、半月板损伤、腰椎退行性病变、高胆固醇血症,住院天数10天。后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7日入住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间盘脱出伴坐骨神经痛,其他诊断为腰椎不稳定、颈椎病、膝关节病、踝关节关节病(右踝)、肺占位性病变、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血症、高尿酸血症,住院天数4天。李善美于2020年4月23日在诉前单方委托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当日出具万龙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023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善美多发性损伤,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莒南县人民医院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李善美申请,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莒南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21年2月22日,该鉴定所作出鲁金正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Y08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莒南县人民医院对李善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李善美不构成伤残,其后续治疗费不宜评定。李善美与莒南县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莒南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善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06.57元; 二、驳回李善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李善美负担242元,被告莒南县人民医院负担364元;鉴定费11310元,由原告李善美负担4524元,被告莒南县人民医院负担6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滕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静 书记员韩玉虹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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