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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联系方式:18651641057
注册时间:2021-06-30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岳庄村淮海东昇农副产品直供中心水产市场第153、154档口
简介:
一般项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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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02刑初42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庆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庆及其辩护人麻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2日9时48分许,被告人李国庆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口等信号灯时,巡逻的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李国庆逃避检查并驾车沿站前街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采取猛拐方向形式,把示意其靠边停车的驾驶摩托车的执勤民警王某撞倒,致使民警王某受伤,鲁P××××警号警用摩托车受损。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警用摩托车损坏价值684元。被告人李国庆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并清算了警用摩托车的维修费用。公诉机关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查处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国庆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聊价认定[2021]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庆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致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国庆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国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国庆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曲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浩然 书记员魏翌乾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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