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卓宁峰
联系方式:0591-87277020
注册时间:2003-09-25
公司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5号城投大厦15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礼品花卉销售;树木种植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城市绿化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胡国超、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102民初991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国超与被告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福州市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超,被告建发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林烨,被告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国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发公司、尚德公司对其居住地小柳景苑3号楼2部电梯采取防震降噪措施,消除电梯运行中产生的噪声污染;2.判令建发公司、尚德公司对其居住地小柳景苑3号楼西侧连片窨井盖进行整改,消除小柳景苑小区车辆行进中产生的碰撞噪声;3.判令建发公司、尚德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胡国超与建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6年10月21日,尚德公司按照物业管理要求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移交于胡国超。2020年3月27日,胡国超办理产权登记,现居住于该套房屋。胡国超请求解决两个事项。问题一:入住后即发现小柳景苑三号楼西侧机动车通道四个相邻窨井盖(其中三个水泥盖板、一个铁质盖板)不断发出噪声,胡国超多次向尚德公司反映无果,噪声污染持续不断。期间,小柳景苑业委会成立,在业委会协调下尚德公司做简单处理,噪声有变小但仍未消除,持续不久噪声又起,胡国超向派驻小柳景苑尚德公司现任负责人何女士反映,该负责人居然声称不存在噪声。现况是窨井铁质井盖已变形且凹陷下去、水泥井盖不平整,经过的机动车轮胎碾压井盖撞击地面,噪声污染不断产生,严重侵害胡国超居住环境。问题二:从2020年9月28日至今,胡国超发现所居住的三号楼103室(位于二楼、一楼属架空层)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受该栋楼安装的2部电梯影响,昼夜噪音污染持续不断,隔音降噪措施缺失,噪声污染严重干扰胡国超正常生活,白天在家根本无法停留,晚上借助耳塞仍不能阻隔噪音,导致长期失眠,精神状态萎靡不振,情绪不安,心情烦躁,注意力无法集中,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建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有义务确保其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尚德公司作为派驻到胡国超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胡国超请求积极排查噪声源头,却无视其反映,放任噪声污染处于持续状态,不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导致胡国超身心遭受极大摧残。期间,胡国超也向“12345”平台多次反映电梯产生噪声污染问题,该平台交办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督促尚德公司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噪声污染持续存在。根据胡国超与建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保修责任”及《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保证单位(建发公司)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尚德公司)均负有保证住宅质量,有责任消除机动车道噪声污染,有义务对电梯噪音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切实改善胡国超住宅和居住区域的声音环境质量。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建发公司辩称,一、胡国超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证实,建发公司与胡国超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建发公司已依约于2016年交付房屋,且胡国超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建发公司已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根据《福建省新建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第6项规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建发公司对于窨井盖与电梯的2年保修期早已届满,不再承担窨井盖与电梯的保修责任。二、胡国超与尚德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发生纠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1.胡国超与尚德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胡国超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建发公司与尚德公司签订的《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代管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从2014年7月15日起,建发公司对案涉小区的管理义务已转移至尚德公司,由尚德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对胡国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该日起胡国超与尚德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胡国超在起诉状中亦确认,尚德公司在案涉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仍提供物业服务。2.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发生纠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本案的电梯维修与窨井盖维护涉及物业服务,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也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关。根据《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代管合同》第四条约定,尚德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胡国超诉称电梯与窨井盖存在噪音,应由尚德公司负责维修,消除噪音。3.案涉小区的业委会已成立,建发公司与尚德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根据《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代管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业委会成立时终止。胡国超在起诉状中明确已成立业委会,因此,本案关于物业服务的内容与建发公司无关,应由尚德公司负责。三、建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小区设计符合规范,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1.电梯与窨井盖设计符合国家标准,且已通过审查。胡国超所购买房屋建造于2014年6月28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7规定,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根据胡国超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电梯没有紧邻胡国超所购房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审查结论为合格,说明电梯与窨井盖设计合法合规,且设计图纸已通过审查。2.电梯与窨井盖所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电梯与窨井盖位于建筑工程之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明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电梯与窨井盖也是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的。因此,胡国超反映的电梯与窨井盖的噪音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3.政府部门与胡国超均已现场确认电梯无运行异响,使用正常。根据胡国超向福州市12345便民(惠企)服务平台提出的诉求件中,政府部门回复内容恰恰证实电梯合格,具体如下:2020年11月3日上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公司及维保公司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电梯存在异常。2020年11月4日,经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电梯使用正常、电梯运行正常未发现有异响。2020年11月10日晚,维保单位与胡国超现场乘用确认电梯无运行异响。小区物业也多次检查确认无异响,电梯使用正常,并委托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论是在允许范围内,目前2部电梯均使用正常。以上回复内容足以证实,电梯合格且正常使用,噪声检测结论是在允许范围内,因此,建发公司安装电梯设备是合格的。4.窨井盖变形属于正常损耗,建发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根据胡国超提供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3条,以及建发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小区于2014年6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截至起诉之日,窨井盖的使用期限已近7年,出现变形凹陷属于正常损耗,应由尚德公司负责维修,建发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四、胡国超已接收案涉房屋,房屋使用风险已转移,电梯与窨井盖的保修期也已超过,建发公司对电梯与窨井盖不承担任何责任。1.胡国超已于2016年10月21日接收案涉房屋,房屋使用风险已转移。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建发公司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2016年建发公司发出交房通知单,载明胡国超应于2016年10月21日之前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胡国超已签字确认,由胡国超承担房屋使用风险,胡国超在起诉状中也明确于该日接收房屋。2.根据胡国超提供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4条规定,给排水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截至起诉之日,房屋已使用超过4年,电梯与窨井盖已超出保修期,建发公司不再承担保修责任。3.应由制造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维修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修理、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胡国超或者尚德公司可向电梯制造单位反映电梯噪音问题,由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修理。五、建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成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建发公司没有实施产生电梯与窨井盖噪音的侵权行为。如前所述,政府部门与胡国超均已确认电梯合格且正常使用,噪声检测结论是在允许范围内,窨井盖变形属于正常损耗。建发公司没有向胡国超提供物业服务,也没有实施产生电梯与窨井盖噪音的侵权行为。2.建发公司将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依约交付给胡国超,不存在过错。建发公司依约将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依约交付给胡国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房屋使用风险已转移给胡国超。建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本案虽有损害结果,但根据上述分析损害结果与建发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此,建发公司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以维护建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尚德公司辩称,一、其于2014年9月依据有关物业服务合同在小柳景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始终以服务至上为宗旨,得到多数业主的认可和好评。二、关于尚德公司在管的小柳景苑小区的电梯,管理维护均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如与专业的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即:月保、季保、年保;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内容。每年例行的年检均为合格。三、关于窨井盖松动一事,尚德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垫橡胶等,使其无松动。综上,尚德公司在管理服务小区的过程中均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胡国超关于电梯运行噪音一事,尚德公司接到反映即请相关专业的检测单位对其住宅内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更有于2020年11月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定期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期间,还有鼓楼区南街街道办事处和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核查,均未发现有异响。据此,胡国超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尚德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胡国超系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园垱街20号(原园垱街西侧)小柳景苑3#楼103单元业主。该房系胡国超于2016年4月25日向建发公司购买。 建发公司与尚德公司签订的《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代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5日起,建发公司对该小区的管理义务转移至尚德公司。胡国超于2020年11月起多次向“12345”便民(惠企)投诉平台反映该小区三号楼2部电梯产生噪声污染的问题,该平台分别批转鼓楼区市场监管局、鼓楼区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督促尚德公司解决。11月3日上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公司及维保公司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案涉电梯存在异常。11月5日,案涉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定期检验为合格。案涉电梯维保质量公示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运行正常,未发现有异响。12月3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物业、维保单位进行约谈。尚德公司委托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噪声检测。2020年11月4日,福建中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园xx20号(原园垱街西侧)小xx苑3#楼103单元客厅、卧室等位置在21:20至21:30、21:33至21:43、21:45至21:55、22:02至22:12、22:14至22:24、22:27至22:37、22:40至22:50时间段进行噪声监测,并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符合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 经本院依法释明,胡国超申请对小柳景苑三号楼西侧小区内通道上设置的4个相邻窨井盖被机动车碾压产生的噪声、紧邻三号楼103单元2部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之后,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因胡国超未缴纳鉴定费,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退鉴处理。建发公司、尚德公司亦不同意垫付鉴定费,故本案鉴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判决结果
驳回胡国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国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义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龙
判决日期
2021-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