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326民初134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本万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汇子、刘天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由被告发包的太白·桃源建设项目(一标段),承包范围为6#-10#楼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施工的主体结构及二次砌体已完成,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被告另行发包的工程未施工,导致原告被迫停工撤场。被告委托湖北太阳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已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020年1月14日湖北太阳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太阳星造字(2020)第017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审定为13430519.06元。被告仅支付了130万元工程款,其余12130519.06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8年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30519.06元及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的损失(暂计算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20日,按照4倍LPR计算为2583800.64元);3、确认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对于涉案项目施工情况属实,但由于涉案工程因客观原因最终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移交以及价款结算,原告便中途退场,虽然上述工程有第三方单位的审计,但该审计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应该由被告确定后与原告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故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主张的对欠付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不应予以支持。原告系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停工并提起本案诉讼,但原告承建的项目尚未全部完工,也未进行竣工结算,涉案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不具有履行不能的情形,被告公司不同意解除该施工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由被告发包的太白·桃源建设项目(一标段),承包范围为6#-10#楼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361260.47元。该合同专用条款30条工程进度款与支付约定:“主体封顶后,支付完成总价的6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工程款累计付至“完成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造价的97%;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合同通用条款30.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9.1款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48.2款约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至2019年11月原告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300000元,原告遂停工撤场。2019年12月,被告委托湖北太阳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湖北太阳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太阳星造字(2020)第017号《关于太白·桃源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造价的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太白·桃源建设项目(一标段)”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为13430519.06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盖章确认。现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8年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30519.06元及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的损失(暂计算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20日,按照4倍LPR计算为2583800.64元);3、确认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
另查,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缴纳了诉讼责任险保费13431元,由该公司出具了保函,并向本院缴纳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陕03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2021)陕03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18年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陕西万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0519.06元,并支付利息(以12130519.0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
三、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2130519.06元范围内享有对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68元,减半收取5503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闫占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粉宁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