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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17-6713514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简介:
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公路工程设计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机械修理;船舶修造;建材产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制造、销售;房屋租赁;工程质量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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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赞、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624民初17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赞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工程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赞,被告葛洲坝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可伯、卢波,被告路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蒋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震损维修费172723.48元、墙面维修费6000元、鉴定费4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屋距离岳望高速路19.4米,高速道路开工至今,由于各种重型机械的震压,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原告房屋于2015年装修,很多墙壁的裂痕经装修都修护了,装修系在被告葛洲坝工程公司指挥部的同意下才做出的,但这次评估并未将原有的裂痕和多处显而易见的损坏评估进去。目前原告房屋存在多处问题,并且外墙瓷砖掉落。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葛洲坝工程公司辩称,1、他公司承建的湖南岳望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施工终止时间为2017年7月,该工程于2017年8月8日由路桥建设公司中标续建。岳望高速公路项目此前为解决施工过程中沿途房屋震损问题,曾由业主指挥部主导委托鉴定机构对沿途房屋进行鉴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3月5日出具蒋志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岳阳市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楼塘9组蒋志斌房屋的等级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该房屋墙体、内地面出现开裂现象,预制混凝土板出现拼缝现象主要是由于温度变形和材料伸缩变形所致,房屋出现开裂等损坏现象是由于房屋自身因素影响,岳望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对其房屋无影响”。同时出具损坏维修咨询报告书,鉴定原告房屋出现开裂损坏现象维修工程费用为9741元。2、2019年11月11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了《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房屋裂缝原因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涉案房屋受到震损的原因应为工程后期路面施工过程中的大型机械震压导致,与他公司施工内容无关。3、岳望高速公路建设湘阴县协调指挥部于2018年3月26日组织各方召开会议形成《湘阴段临时用地和震损震倒房屋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不管是否是施工造成的损害都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由他公司赔偿,此款由他公司补偿至协调指挥部,指挥部再付至各受损户。若涉案房屋破损与工程施工相关,此类侵权赔偿责任也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他公司作为项目前期的施工方,已经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施工时也是完全严格按照经过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对侵害结果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4、涉案房屋是2004年建造并投入使用,按照折旧率,受损的房屋价值已经大幅减损,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价值来计算损失,而不应计算修缮费用。修缮费是按照修建成新房屋的标准计算的,客观上给原告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因此他公司对衡量直接损失的角度有异议,不认可原告自行委托作出的设计图纸及造价报告,亦不应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5、原告主张墙面维修费6000元无任何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路桥建设公司辩称,1、他公司于2017年7月份才中标岳望C2标,在施工过程中合法施工,已尽足够注意义务。且他公司负责的是路面工程的施工,并不负责路基工程的施工,没有放炮等施工需求,同时路面施工压缩设备的震动力不太可能造成房屋损害,原告房屋损坏的事实与他公司并无因果关系。2、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11日对原告房屋损害原因做出了鉴定,结果显示与他公司并无因果关系。3、地方政府已安排对沿线涉农等损害事项作出统一评估和补偿,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系其单方面作出,与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文件作出的结论差异较大,不具备客观性。4、岳望C2标已于2018年3月通车,距今已三年,三年间房屋自然老化及可能受到其他原因损坏,即使在法院主持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鉴定结果既无法证明现有鉴定结果与他公司有关,鉴定效力也无法超过当时所作的鉴定结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蒋志斌于2012年8月在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建有两层私有房屋一幢,建筑面积共计266.76㎡。岳望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由于原告的房屋位于施工现场临近区域,蒋志斌以其房屋发生震损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房屋震损问题给予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蒋志斌于2020年2月4日去世。涉案房屋由蒋志斌的儿子即原告蒋赞继承,蒋志斌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2、2018年3月5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蒋志斌的房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意见为房屋出现开裂等损坏现象是由于房屋自身因素影响(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温度变化、材料收缩、材料老化等),岳望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对其房屋无影响。2018年3月9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蒋志斌的房屋作出《损坏维修咨询报告书》,意见为该房屋损坏维修工程费用为9741元。3、在蒋志斌起诉本案被告时,对上述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11日,本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震损原因进行鉴定,《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一方面是岳望公路(许广高速)工程项目大型机械施工产生的震动对房屋基础产生扰动,导致房屋墙体、楼板等结构薄弱部位出现裂缝;另一方面,房屋为砖混结构,未设置圈梁、构造柱、空斗墙砌筑,砖、砂浆强度偏低,抗裂性能差,受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变形产生裂缝。蒋志斌花费鉴定费15000元。4、2020年6月,原告蒋赞委托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加固设计》。原告蒋赞花费设计费18000元。5、2020年10月28日,原告蒋赞委托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加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结论为:该工程根据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加固设计》门窗无法正常开启部分门窗的按照修复计算造价为167688.72元,门窗无法正常开启部分门窗按照更换计算造价为172723.48元。原告蒋赞花费鉴定费6000元。6、被告葛洲坝工程公司承建湖南岳望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湖南岳望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湘阴段)的施工,施工终止时间为2017年7月。湖南省岳阳至望城高速公路项目后续土建、路面、绿化工程的施工于2017年8月8日由被告路桥建设公司中标续建。7、2018年3月26日,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岳望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葛洲坝原2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在湘阴县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就岳望高速湘阴段原施工单位负责的临时用地租金及复垦、震损震倒房屋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湘阴段沿线17栋震倒房屋和140栋震损房屋,由葛洲坝原2标项目部一次性包干补偿3720000元,上述140栋震损房屋包括本案诉争房屋,但原告蒋赞及其父亲蒋志斌均未接受上述赔偿方案,也未领取赔偿款。8、2021年4月2日,本院就涉案房屋震损原因对房屋造成损害的比例,征询《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加固设计》的负责人罗刚意见,其给出的参考建议:房屋震动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房屋损害的影响比例为6:4,路基施工产生的振动对房屋的影响相比其他施工要大一些,参考比例为6:4。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遗产分配协议》、关系证明、《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9组蒋志斌私宅加固设计》、设计费票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被告葛洲坝工程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损害维修咨询报告》、《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蒋赞赔偿财产损失49605.29元; 二、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蒋赞赔偿财产损失74407.94元; 三、驳回原告蒋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6元(原告蒋赞预交),由原告蒋赞承担1838.4元,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54.56元,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03.04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风光 人民陪审员蒋军 人民陪审员黄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冰瑶 书记员姚瑶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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