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全晓东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503执375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全某某交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林某某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林某某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全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林某某名下的轿车各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对五被执行人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404.39元交纳罚金。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五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根平
审判员冯继忠
审判员高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许天龙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