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军、易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民初4866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裁定理由:原告朱海军与被告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朱海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朱海军撤回对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朱海军负担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余瑶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