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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联系方式:027-65276668
注册时间:2003-12-29
公司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简介:
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机电设备销售;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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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199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婷对执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应龙路77号1栋-1层261号车位(以下简称争议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张婷称,其于2016年11月25日与嘉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车位,支付了全部款项。请求解除对争议车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中建三局诉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川0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嘉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三局工程款117301351.38元及利息(其中以24605660.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6605660.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11224752.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765268.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13705823.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383941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中建三局在嘉锦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17301351.38元范围内对“嘉年华御府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建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受理了中建三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案号:(2020)川01执1967号。2020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0)川01执1967号执行裁定,查封嘉锦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应龙路77号房产共计903套/间及位于高新区锦韵路533号的房产共计4套/间。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本案争议车位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张婷与嘉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车位,合同约定争议车位总价款10000元,张婷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占有使用争议车位至今。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车位服务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中止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应龙路77号1栋-1层261号车位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杨桓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荣之灵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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