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城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平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16730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蓉城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平、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7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滕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蓉城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滕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涵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