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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417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5957366
注册时间:1980-09-22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简介: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施工;防雷工程;工业设备及非标设备生产、加工、检修;压力容器制造、销售、安装;钢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城市改造、矿业、小水电项目投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品)、矿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商品混凝土销售,劳务服务、劳务派遣,物业管理,机械制造修理,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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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文、程顺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1422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乐文、程顺蓉、张俊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廖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廖家场居委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张乐文、程顺蓉、张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廖家场居委会、五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冶公司与廖家场居委会恶意串通签订的案涉《土地流转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协议存在多种法定无效情形,一审法院直接驳回其请求返还耕地的诉求明显违法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廖家场居委会、五冶公司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乐文、程顺蓉、张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镇××村委会(现廖家场居委会)与五冶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合法承包的耕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廖家场居委会、五冶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乐文、程顺蓉、张俊系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村民,张乐文以家庭承包方式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即青白江区××镇××村××组承包了该组3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青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编号分别为××、××、××,承包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张乐文、程顺蓉、张俊。2017年12月26日,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与青白江区××镇××村××组签订《用地协议书》,载明根据青白江区××镇××村××组的申请,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使用青白江区××镇××村××组土地262.307亩,其中耕地224.398亩,非耕地37.909亩。2019年9月15日,××镇××村村民委员会与五冶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组将124.042亩土地的流转给五冶公司临时使用;土地流转期限从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镇××村委会将包括流转协议项下的土地移交五冶公司临时使用。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堆土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青自然资函[2019]188号),同意五冶公司临时使用××镇××村××组土地124.04亩作为临时堆土场用地,临时用地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2019年1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陈某1、张某1、张某2、张乐文、陈某2作出关于反映××镇××村××组土地被违法占用作为堆场等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该局已于2019年8月多次下达停止、改正通知书,要求用地单位改正行为,待用地手续办理后,再行使用,该宗地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另查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关于××镇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青府函[2020]174号),撤销××社区、××村建制,将两村(社区)的原辖区合并,新设立××社区。 一审法院认为,原××镇××村村委会与五冶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无效情形,五冶公司临时使用流转协议项下的土地作为临时堆土场用地,亦获相关批复同意。张乐文、程顺蓉、张俊现以廖家场居委会与五冶公司签订案涉协议时未进行告知、未与张乐文、程顺蓉、张俊协商等为由,主张案涉《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理据尚不充分,对张乐文、程顺蓉、张俊主张案涉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乐文、程顺蓉、张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乐文、程顺蓉、张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乐文、程顺蓉、张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喻小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悦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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