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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7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5600500
注册时间:1985-06-15
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海洋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地整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设施维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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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斌、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522民初569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小斌与被告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远洁公司)、重庆畅泰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泰公司)、重庆荣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众联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四川能投文旅福宝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小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畅泰公司、中交公司、四川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小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康远洁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90180元与经济补偿金30060元,被告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中交公司先行清偿原告工资;3.被告四川能投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清偿原告工资。事实与理由: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业主系被告四川能投公司,总承包人为被告中交公司。原告在该项目上班,工资由被告重庆畅泰公司、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联合发放。从2019年7月起,被告畅泰公司、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均未向原告发放过工资,至2020年3月拖欠原告工资90180元。被告畅泰公司、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系联合用工,原告与其均存在劳务关系,故上述四被告应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中交公司及四川能投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及发包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致使作为劳务分包的企业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应在未结清工程款内先行向原告清偿。原告申请仲裁,经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53号仲裁裁决书,但该裁决书裁决只由被告畅泰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畅泰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无异议;畅泰公司、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组成联合体,以畅泰公司的名义分包被告中交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原告系为上述四家公司合伙的项目提供劳务,原告的劳务工资应由合伙的四家公司共同支付。 被告昕众联公司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黄小斌与昕众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昕众联公司非案涉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昕众联公司的诉讼。 被告康远洁公司、荣腾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交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中交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中交公司也无拖欠分包工程款的行为。原告主张中交公司支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中交公司的诉求。 被告四川能投公司辩称,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四川能投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川能投公司系福宝景区项目发包人,发包程序合法,总承包单位中交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尚不能证明其本人及公司是否参与福宝景区项目的施工,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突破劳动法律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能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被告四川能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就合江县福宝镇(土桥子)至玉兰山改扩建公路二期EPC项目(即土玉路项目)与中标人中交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三家单位联合承建,中交公司为牵头人),签订了《土桥子(福宝)至玉兰山改扩建公路和(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约定四川能投公司将土玉路工程项目发包给由中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单位。 被告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分别系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等与建筑相关业务的企业。2016年11月28日,被告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签署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成立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项目股东会,由合伙四方组成,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此后,上述四家公司与中交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2019年8月1日,被告康远洁公司、畅泰公司、昕众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授权畅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处理中国福宝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土桥子(福宝至玉兰山改扩建公路和(二期)工程、玉兰山至淘饭溪公司一标段及环琴蛙湖道路工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生产管理、计量支付、日常审批、对外协调等。 2020年7月,原告以其本人于2016年7月被畅泰公司招聘入职,2017年3月被畅泰公司派到案涉福宝度假项目任技工,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工资90180元报酬未获支付为由,遂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为由向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各被告连带支付工资90180元,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30060元。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原告及畅泰公司均举示《项目合作协议》,但该协议未就原告报酬应由谁支付进行约定,原告要求中交公司、四川能投公司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调整范畴。畅泰公司对原告所述2016年7月入职及拖欠劳动报酬金额90180元无异议,故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原告与畅泰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因畅泰公司未能提供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仲裁委对原告主张2020年3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计算经济补偿金为40000元,原告主张30060元经济补偿金,视为对另一部分权益的放弃。遂裁决由畅泰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9018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6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合劳人仲案(2020)5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笔录、项目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四川能投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司、中标通知、《土桥子(福宝)至玉兰山改扩建公路和(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黄小斌以未得到工资报酬为由主张六被告予以支付并经劳动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在审理中提交了“合江项目工人人员工资表”(以下称工资表)及“合江项目工人人员工作时间统计表”(以下称工作时间统计表),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欠付工资90180元的事实。被告畅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鉴于被告畅泰公司、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及授权畅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处理项目生产管理、计量支付、日常审批、对外协调等事务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荣腾公司、昕众联公司、康远洁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应对原、被告间法律关系及欠付工资的事实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和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及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来源于被告畅泰公司,其中一页有畅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签字,并加盖康远洁公司公章;记载原告黄小斌的工资表页无任何签字和盖章;原告提供的工作时间统计表无任何签字和盖章。虽然畅泰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因涉及其他被告利益,且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各被告劳动关系以及欠付工资的真实性。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本人到庭就本案的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并告知如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询问,待证事实缺少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在指定期间及本案开庭时,原告均未到庭就案件事实作相应陈述,致使本院对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工资表结算的背景及欠付工资计算依据等均无法查明,原告代理人及畅泰公司亦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举示的工资表、工作时间统计表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小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小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慧至 审判员牟德良 审判员杨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家玲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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