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博宇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12执28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宇新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应当执行的费用为:执行费8900.00元、诉讼费1268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蛟
审判员郭燕霞
审判员王利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江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