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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6981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联系方式:021-60278666
注册时间:2013-10-09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简介: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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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侠与朴天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05民初3185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侠诉被告朴天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蜀吉、王槐君,被告朴天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泽,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安财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9.56元、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6716.1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2600元、以上合计65125.72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公司、众安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朴天武赔偿;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5日15时20分,朴天武驾驶×××号车沿远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远达大街东顺路交汇处,其车左侧前轮碾压行人李侠受伤。井长春交警支队二道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朴天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事故发生后李侠被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外伤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误工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号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朴天武辩称:无异议。 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辩称:被告在我司投保交强、商业险三者险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原告的诉请医疗费应以本人实际花费为主且以正规医院发票作为凭证,非伤者本人票据我司不承担,误工费应提供连续半年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完税证明,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否则不认可误工费。营养费应以30元每天进行赔付,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予以承担,在举证中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众安财保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侠向本院提交门诊手册及门诊票据,李侠因事故发生就诊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白求恩医院、德惠高氏骨伤医院、界首中医药,花费医疗费6009.56元;2、李侠提供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李侠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李侠花费鉴定费2600元;3、李侠提交律师费发票,花费律师费5000元;4、李侠提交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12月5日、2021年1月1日及3月22日出租车票据8张,累计金额240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李侠医疗费6009.56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护理费6716.16元、误工费13432.32元、交通费3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侠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李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苏荔莎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宇峰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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