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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5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方式:0411-82311301
注册时间:1998-03-1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同业拆借;代客及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国外保函业务;国际保理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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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胜、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执复39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戴国胜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2016)辽020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以(2018)辽0202执1101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该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拍卖戴国胜坐落于大连市××山区中××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成交,后该院裁定案涉房屋归竞买人卫某某所有。(2018)辽0202执1101号卷宗附有戴国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公证,以查询屋内物品去处。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戴国胜要求该院返还其存放于案涉房屋内物品,而本案执行实施过程中,未对此作出具体行为,故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戴国胜的申请。 戴国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院依职权查明案涉房屋内物品归处,将物品交付或返还戴国胜。事实与理由为:案涉房屋被拍卖前已被查封,戴国胜无法取回房屋内物品。从光盘中可以看出,在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之前,房屋已被查封,即使是评估公司进入房屋查看房屋现场,法院也未通知戴国胜,而是通过开锁公司开锁后,进入房屋查看。在这种情况下,戴国胜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房屋取走案涉物品。拍卖成交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未组织戴国胜与房屋买受人交接,戴国胜无法取回案涉房屋内物品。案涉房屋拍卖成交,并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合法的交付方式是由戴国胜与买受人进行交接,交接也必定包括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而该交接是执行程序中的交接,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本案的执行法官未组织双方进行交接,使得戴国胜未能取回案涉房屋内物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未组织双方进行交接,其执行方法错误,该执行错误与戴国胜未能取回物品有因果关系,该院应依职权查明案涉房屋内物品的归处并交付或返还戴国胜。 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戴国胜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金秀丽 审判员卢宏翔 审判员吕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宁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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