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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仟里
联系方式:024-83702062
注册时间:1991-01-04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简介:
铁路、公路、房屋建筑、隧道、桥梁、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工程测验;机械设备租赁;桥梁预制、水工隧洞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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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2执异156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事项: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账号:21×××38)建行账户的冻结。异议理由:和平法院在受理原告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辽0102民初16757号)中,依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党费专用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账号:21×××3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依法查明该账户性质并予以及时解封,以确保党组织的正常工作和资金往来。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1、我方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申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0多万未付,在该诉讼中,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缴纳了保全费并提供了保险公司担保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局采取网络查控的办法依法查封了建行的账户,账号:21×××38。该查封手续合法,有事实依据。我方不同意解封。2、通过庭前阅卷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查封账户不具有专属性,该账户查封过程中开户显示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以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2020年9月29日,本院出具(2020)辽0102民初16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001615.9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共计5000元,由申请人鞍山市凯基特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执行案号:(2020)辽0102执保551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大学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账号:21×××38-1)。该账户内余额682848.24元人民币,本案申请控制金额为4001615.98元,实际控制金额109661.96元。 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主张异议事项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材料:1、银行结算账户申请、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开立单;2、党员缴纳党费明细;3、2017年7月1日到2021年1月29日中国共产党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建行活期存款明细账;4、党员名单;3、党员活动经费、防疫物资台账等
判决结果
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解除对异议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大学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21×××38-1)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姚宏 审判员祁美楠 审判员赵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娜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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