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524民初81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铭市政公司)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六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昶铭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8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庭审变更为自2016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百分之五十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保留金393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93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8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百分之五十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吉林省通化市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路挡土墙的施工事宜签订了《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DGSXX)约定原告对涉案工程进场施工(位于吉林省柳河县),合同价款暂定:7940257元,开工日期:2014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31日,合同工期:45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施工,积极完成施工任务。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就未付工程款及保留金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6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下称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总额为:7870000元,已支付金额为:5368000元,工程保留金:393500元,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未支付款项:2108500元,于结算协议书签订生效且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支付。结算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在支付几次工程款后,仍拒未支付全部剩余的工程款及保留金。故原告向工程标段施工所在地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中建第六工程局辩称,对原告诉状告诉的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无异议。异议两点:一是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利息起算时间应该是2016年10月19日,依据为结算协议书第3.1条约定。二是保留金利息起算时间应该是从2020年9月4日起算,依据为被告提供的高建局网站的文章《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吉林省通化市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路挡土墙的施工事宜签订了《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DGSXX)约定原告对涉案工程进场施工(位于吉林省柳河县),合同价款暂定:7940257元,开工日期:2014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31日,合同工期:45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施工,积极完成施工任务。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就未付工程款及保留金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下称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总额为:7870000元,已支付金额为:7468000.00元,尚欠工程款8500元。工程保留金:393500元。
另查明,该工程所在的高速公路于2020年9月3日之前已经通车使用(双方未提供证据具体不详),目前没有正式验收。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6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该施工合同等内容。2、《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证明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保留金等。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明细,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7468000.00元,剩余工程款402000.00元未支付。4、《建设施工标段图》2张,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地段在柳河县境内。
被告提供证据为:1、《中国建筑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XX标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证明工程结算情况。2、高建局网站发布文件即《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证明案涉工程所在整体工程于2020年9月3日竣工验收,原告主张的保留金利息起始时间应该从2020年9月4日开始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6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保留金393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以39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8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文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伟龙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