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铁北村中的室内装修队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2426民初100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铁北村中的室内装修队(以下简称二道铁北装修队)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道铁北装修队经营者丛培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七局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盼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道铁北装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七局二公司给付二道铁北装修队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机械租赁费243605元、2019年机械租赁费8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中铁七局二公司负责人白海波联系我单位需要洒水车3辆,2020年4月5日,我单位安排3辆1立方米洒水车进入中铁七局二公司指定区域安图县松江镇大旺村至庙岭村便道负责洒水作业,2020年10月25日作业结束,中铁七局二公司与二道铁北装修队签订了封账协议,并承诺总公司马上拨款清算2019年余款84000元及2020年的243605元。中铁七局二公司一直不予清算,现起诉要求中铁七局二公司给付327605元。
庭审中,二道铁北装修队变更诉讼请求为:中铁七局二公司给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机械租赁费223605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放弃向中铁七局二公司主张给付2019年机械租赁费84000元的诉讼请求。
中铁七局二公司辩称,二道铁北装修队起诉的2020年10月26日的223605元机械租赁费属实,但对其主张的利息有异议,我们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道铁北装修队与中铁七局二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编号DBJX-租赁-2020-047《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中铁七局二公司租赁二道铁北装修队的3辆洒水车为其在新建敦化至白河铁路DBSG-1标项目施工全线的便道、村道进行洒水防尘服务等,每辆车每月租赁费用为13000元,租赁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2020年10月25日洒水防尘服务作业结束,双方签订了《月租设备租赁合同封账协议》,该协议载明:中铁七局二公司应向二道铁北装修队支付243605元,自该协议约定的合同封闭日期起,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自行废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该协议条款法律效力高于原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2021年6月4日,中铁七局二公司向二道铁北装修队支付租赁费20000元,尚欠租赁费223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月租设备租赁合同封账协议》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判决结果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铁北村中的室内装修队223605元及利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薛东昌
人民陪审员陈淑兰
人民陪审员胡文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卉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