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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林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志林
联系方式:0898-66811911
注册时间:2021-05-27
公司地址:海安高新区永安北路39号
简介:
活禽宰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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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81执128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9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8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5月13日、6月29日、7月28日、8月19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及微信零钱信息,被执行人沈登芳名下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金、股权收益及车辆。 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李志林已签收,王新春、沈登芳、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拒签并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4.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王新春、沈登芳、李志林、王丽、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使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天长市馨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长市的林权[不动产权证号:天长林证字2XXX第0XXXXXXXXX号]启动拍卖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平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刘绪凯 审判员彭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舒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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