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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5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方式:0411-82311301
注册时间:1998-03-1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同业拆借;代客及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国外保函业务;国际保理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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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木忠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2执7319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木忠、宋丽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那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跃 书记员郭嘉霖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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