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少敏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2执7293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少敏、吴彩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那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跃
书记员郭嘉霖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