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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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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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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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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与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3044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以下简称德霖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艳芹、被告德霖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周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3万元;二、判令被告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利息(至2021年6月13日,暂计利息为1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等与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现任单位负责人于成涛系同学关系。2019年10月初被告实际控制人栾德刚通过于成涛找到原告,希望原告能到其单位工作,作为单位负责人帮助其组建成立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并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人民币。后,原告经于成涛引见与栾德刚相见,并答应到其单位工作,每月劳动报酬为1万元,具体工作时间及相关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2019年10月10日原告开始到被告处工作,从事设立医院前的各项筹备工作。但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个月后,被告没有按双方协议按时向原告支付当月劳动报酬,于是原告找到栾德刚询问情况,栾德刚称其近期正在开人代会,等等再说。但是,原告又工作了两个月后,被告还是以各种借口没有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后经原告找到单位其他同事询问,发现其他同事也没给按期开工资,于是原告在2019年12月末向被告提出辞职。但之前在此工作的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直到现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德霖医院辩称:一、因双方未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也未向被告付出劳务,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在被告开业之前自行离开,且从未在被告处工作。2019年3月被告股东出资设立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并开始装修,期间现任被告负责人于成涛确实邀请原告在医院开业后到医院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1万元,装修期间被告行政副院长张笛一直在办理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19年8月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11月5日取得德霖医院的医疗机构许可证,2019年11月末装修完毕,12月初开始购入各种医疗器械。2020年1月1日医院开始正式开业,接诊患者。此时正如原告自认,在开业前的12月份其已经离开医院,医院未开业原告未提供任何劳动,被告当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1日医院正式营业后被告与所有的退休返聘人员均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从一月份起支付劳务报酬,此时被告与返聘人员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三、被告装修期间所有的前期手续等筹备工作均由医院行政专门人员进行办理,不需要其他人协助,原告所称到现场是看当时的装修进展情况。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期间的劳务报酬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志刚为执业医师,其自述为吉林市五七零四厂职工医院退休医生。杨志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显示,2019年11月15日杨志刚执业机构变更至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2020年3月5日从德霖医院变更至深圳新丰西医诊所。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2019年11月5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显示,该医院自2019年11月5日登记主要负责人为杨志刚,至2020年1月15日变更登记主要负责人为王维臣。德霖医院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业,接诊患者。 杨志刚自述自2019年10月开始参与德霖医院筹备工作,到2019年12月末其连续在德霖医院工作,2019年12月末因德霖医院一直未给付劳动报酬离开德霖医院未再上班;德霖医院承诺每月给付劳动报酬1万元,但从未给付劳动报酬。德霖医院陈述承诺于开业后每月给付杨志刚劳动报酬1万元,但杨志刚并未实际提供劳动。 庭审中杨志刚提交的吉林德霖慢性病医院职工名册中体现,于成涛、韦静、张笛、祝丹、杨志刚、王维臣、殷奉中等20人均列入其中,并有详细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记载。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杨志刚医师执业证书、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人证言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刚报酬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报酬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148元(已交纳),被告吉林市德霖慢性病医院负担150元(原告杨志刚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帆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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