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以平
联系方式:023-63107000
注册时间:1999-02-03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
简介:
--
展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潘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03执397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潘均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2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潘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792000元以及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32313.04元、罚息3335.0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79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后的150%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32313.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后的150%计算的复利;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潘均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被告潘均负担。因被执行人潘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均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已在司法拍卖中,执行案号为(2021)渝0103执恢559号,本案已经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潘均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均所有的位于渝北区、重庆市北部新区的房屋及车辆,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庆 审判员汝海涛 审判员江才全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操 书记员简丽
判决日期
2021-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